拆迁自选安置购买存量房(二手房)过户办证须知
发布日期:2008/6/24 10: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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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名称: |
拆迁自选安置购买存量房(二手房)过户办证须知 |
| 办事机构: |
建设局(房管) |
| 类别: |
土地房产 |
| 办事指南: |
一、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1. 拆迁自选安置协议第二联及复印件 2 份;
2. 拆迁自选安置协议附件第四联(拆迁单位盖有反馈章)及复印件 2 份;
3. 被拆房屋属私房的,还需提供拆迁单位盖有“已受理拆迁”专用章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 份,特殊情况应提供其他相应证件;
4. 出让方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 1 份;
5. 出让方为单位的,还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的,应有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出让的书面证明;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应有企业章程 ( 加盖骑缝章复印件 ) 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均为亲笔签名原件);
6.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1 份;
7. 实际购房资金大于自选购房资金部分由他人支付且双方要求申领共有权证的需提供双方出资协议;
8. 双方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 份;
9. 根据房号分割出售的,需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和房屋分层平面图。
二、业务受理窗口:
交易咨询窗口校验资料→交易受理窗口受理收件→( 10 个工作日后)契税窗口缴纳契税→交易收费窗口缴纳过户服务手续费→产权收费窗口缴纳权证登记费→ 1 楼产权处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收费标准:
1. 住宅过户手续费:
①购房款未超出自选购房资金的,按 20 元计收;购房款超出自选购房资金的, 20 元+[ 1 -自选购房资金÷新购存量房的价格]×建筑面积× 3 元/平方米(买方);
②建筑面积× 3 元/平方米(卖方)。
2. 评估价 100 万以内缴纳 2.5 ‰评估费, 100 万以上累进计收评估费;房改房上市评估收费按收费标准的 30% 收取 , 每件最高不超过 200 元。
四、承办单位: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
五、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六、服务投诉电话: 8732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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